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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速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栋与彭秀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栋,彭秀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唐栋。被告彭秀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栋诉被告彭秀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栋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