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8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石运河诉孙新华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运河,孙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847-3号申请执行人石运河,居民。被执行人孙新华,居民。申请执行人石运河与被执行人孙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3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新华在45635160140074XXXXX账号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凤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