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励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励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励某,。被告:柳某。委托代理人:李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励某诉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励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