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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王辉敏与平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敏,平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42号原告王辉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兴茂,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平度市锦州路***号。法定代表人万作平,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艳艳,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辉敏诉被告平度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征收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辉敏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辉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辉敏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辉敏负担。审 判 长  张建波审 判 员  郭占江人民陪审员  杨乐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晓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