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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民一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163号原告:朱某,女,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胡太淮,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道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大货车驾驶员,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审 判 长  周桂芳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