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河诉张千、开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仙桃市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河,张千,开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仙桃市土地整理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544号原告黄河,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张千,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开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双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仙桃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人杨明,该单位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河与被告张千、开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仙桃市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河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千、开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仙桃市土地整理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河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河撤回对被告张千、开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仙桃市土地整理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黄河负担。审判员 徐元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