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与蔡秀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蔡秀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外初字第00004号原告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桐乡市洲泉镇湘溪村南圣堂桥。法定代表人朱晓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先军,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秀郎,德国籍。委托代理人余家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秀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为30400元,由原告桐乡市荣瑞家俱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丹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