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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洙商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韩宝虎与房德国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洙商初字第126-1号原告:韩宝虎,城镇居民。被告:房德国,农民。本院在审理韩宝虎与被告房德国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04871元的养殖场及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房德国所有的养殖场一处。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从事变卖、抵押、租赁等有损查封的行为,否则其行为一律无效,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凤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春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