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平与被告熊真慧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熊真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630号原告杨平,男被告熊真慧,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平与被告熊真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平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熊真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平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平撤回对被告熊真慧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