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初字第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董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民初字第0825号原告董某,农民。被告盛某,农民。原告董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家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盛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2003年年底,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盛子梦,××××年××月××日生育次女盛子悦。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被告经常酗酒,且酒后常对原告暴力相向。原告为此实在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不得已于三年前离家外出,双方长期分居至今,感情已经破裂。为解除双方的痛苦,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被告盛某没有到庭,但在开庭前经本院通过电话与其联系,其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婚生女每人抚养一个。经审理查明,2003年年底,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盛子梦,××××年××月××日生育次女盛子悦。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近几年以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甚至吵打。为此,原告董某于三年前离家外出,双方长期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信息、户口本等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盛某离婚。二、婚生长女盛子梦由原告董某抚养,婚生次女盛子悦由被告盛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至婚生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双方对婚生女均享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