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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陈某君与陈某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君,陈某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陆法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陈某君,女,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碣石镇。被告陈某柱,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东海镇。本院审理原告陈某君诉被告陈某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适用简易程序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宝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锦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