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中钦与李大军、任叶、李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钦,李大军,任叶,李超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165号原告李中钦,男,生于1972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马长献,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大军,男,生于1955年,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任叶,女,生于1957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超强,男,生于1985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中钦因与被告李大军、任叶、李超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中钦委托代理人马长献及被告李大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叶、李超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中钦诉称:2014年10月13日被告李大军从原告处借款2186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月息2分。被告李超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被告李大军与任叶系夫妻关系。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无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大军、任叶支付李中钦218600元本金并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被告李超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大军辩称:这个条属实,但是这张条已经作废,因为后来我又给原告出具了一张30万的条,那张条已经包括这钱还有利息,还有另外的借款。但是30万那张条还不到还款时间,原告应拿出那张30万的条。被告任叶、李超强缺席未答辩。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求是否合法,应否予以支持。原告李中钦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李大军向原告借款218600元未还、被告李超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及约定月息2分的事实。2、说明书一份,证明被告李大军、李超强均同意将借条中的还款日期“2015年3月1日”划掉,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李大军、任叶、李超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开庭质证,被告李大军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借条下面还有内容,具体的记不清了,原告已经撕掉了;借条上约定的月息二分不知是谁后来加上去的。说明书的内容是针对另外那张30万元的条的,不是针对该笔借款的。本院审核后认为,因被告李大军未能提供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有效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2014年10月13日,被告李大军向原告借款218600元,约定月息2分,被告李超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经原告与被告李大军、李超强双方同意,将借条中的偿还日期“2015年3月1日”划掉,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2014年12月25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李大军、任叶偿还借款本金2186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被告李超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李大军借原告款218600元未还,双方约定月息2分,被告李超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将原借条中的偿还日期划掉,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李大军偿还借款2186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及被告李超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超强作为保证人,未就保证方式与原告约明,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被告李超强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李中钦称,被告李大军与任叶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以支持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大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中钦借款2186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被告李超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579元,由被告李大军、李超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席应彪审 判 员 :郭艳华人民陪审员 : 李 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樊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