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申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晓利与被申请人曹雷雨及一审被告齐瑞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晓利,曹雷雨,齐瑞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2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晓利,女,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应召,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系申请人弟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雷雨,男,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一审被告:齐瑞敏,女,汉族,1979年10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再审申请人杨晓利与被申请人曹雷雨及一审被告齐瑞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晓利申请再审称:二审改判缺乏证据和理由是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院认为,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期间内向担保人曹雷雨主张过权利,二审判决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应当被免除并无不当。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晓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晓利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徐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子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