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琼与聂吉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琼。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吉友。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故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