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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执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裴静毅与李江、银川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静毅,李江,银川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执保字第5号原告裴静毅。被告李江,男,,汉族。被告银川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宁夏省银川市兴庆区康桥水郡16号楼6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李江。本院审理原告裴静毅与被告李江、银川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静毅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江、银川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裴静毅向本院提供张建忠名下的位于××的晋K×××××揽胜运动SALWAVF2小型越野客车、宋志明名下的晋K×××××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裴静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告李江、银川富利达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财产即张建忠名下的位于××的晋K×××××揽胜运动SALWAVF2小型越野客车、宋志明名下的晋K×××××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青审判员 史跃林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友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