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306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238-8。法定代表人李德志,董事长。被告重庆巴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5号。法定代表人刘桥。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75元,诉讼保全措施费3020元,由原告重庆四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晶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席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