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诉王世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王世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196号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翟永宏,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海清,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世锋,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世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赵一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其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