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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龚小元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催字第6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代表人龚小元。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30005132923766,票面金额为1500万元,付款行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城支行,出票人为宿迁星辰国际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5日,收款人为宿迁市星远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日期为2015年2月5日,)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金龙审判员  丁桂林审判员  汤成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 昊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