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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2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赵亚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赵亚娃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20068号原告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薛小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亚娃,男,汉,住甘肃省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亚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