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渭商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124艾尔发(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浦江县爱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尔发(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浦江县爱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渭商初字第00124号原告艾尔发(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8888号。法定代表人施复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芳、陈世健,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浦江县爱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沿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洪其炯。原告艾尔发(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爱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利息部分其不再主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艾尔发(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浦江县爱诺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3元,由原告艾尔发(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永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义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