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3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郑宝东与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东,王海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青民初字第3019号原告郑宝东。委托代理人张炜,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亚男,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燕。原告郑宝东与被告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宝东的委托代理人邢亚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海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宝东诉称,2003年6月5日,原被告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告王海燕将其座落于青县华北石油一机厂一区丘(地)号5-III-629四层西门楼房一处,房屋面积64.63平方米,以5.5万元的价格卖于原告,根据买卖协议,原告分三次将购房款给付被告,被告却多次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应当按照协议给付原告购房款20%的违约金。由于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承担违约金11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海燕未就本案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5日,原吿郑宝东与被告王海燕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被告王海燕自愿将其本人所有的青县华北石油一机厂一区16号楼3单元8号(丘(地)号5-III-629四层西门)楼房一处,房屋面积64.63平方米,以5.5万元的价格卖于原告,双方约定房款分三次付清,原告郑宝东已于2003年1月19日预付2万元,于2003年3月19日预付1.5万元,余款2万元于2003年6月5日给付被告,被告于2003年6月底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王海燕予以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过户,并陪同前往相关部门办理;如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房屋价款20%的违约金。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6月5日到青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原告将全部购房款给付了被告,被告也将房屋及产权证交付原告。但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被告均不予配合,该房产至今未过户。另查明,该房屋产权证为清州镇字第××号,产权性质为私有。以上事实,由房屋买卖协议、公证书、收条、房屋产权证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买卖协议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原告按照协议给付了被告房屋价款,被告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房屋过户义务。被告拒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违反了协议约定,应当按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燕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协助原告郑宝东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二、被告王海燕给付原告郑宝东违约金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海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上诉状寄出的七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00元(收款人: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省沧州市农行北环支行,帐号:50×××85),并将上诉状和交纳上诉费的银行回单或上诉费票据一并邮寄我院,逾期不交费的视为不再上诉。】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杨 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雪然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文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