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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岷南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岷南民初字第121号原告白某某,男,1977年3月23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吴某某,女,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鹏举人民陪审员  包晓东人民陪审员  冯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东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