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皮某某与任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某,任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518号原告皮某某,女,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务农。被告任某某,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所主张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证据不能充分支持本案的诉讼请求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所主张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证据不能充分支持本案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皮某某承担。审判员 龙再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