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70号原告陈XX被告孙XX委托代理人孙X(系被告姐姐)委托代理人张泽森,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被告孙XX及其委托代理人孙X、张泽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XX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1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8年6月2日登记结婚,1993年11月24日生一子陈X。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后因为想找原告单位要房匆忙登记结婚,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打架,报警十余次。因感情不和从2001年至2011年原、被告分居十年,当时原告居住在英国。2011年6月2日原告回国后因感情不和打架,原、被告又连续分居将近四年,两次连续分居共达14年之久,无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被告在原告完全不知道的情况下有计划有预谋的转移财产,于2004年3月伪造具结书等将原告名下河北区光复道的房屋拆迁,将拆迁款十余万元转移。2009年11月,被告又伪造了河东公证处的公章,同时又伪造了假公证书、委托书将原告名下东丽区东城家园的房屋卖掉,将卖房款52万元转移。2009年10月,被告又伪造资料在中国银行贷款68万元购买了津南普雅花园的房屋,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将买房款85万元中的65万元转移,买房时只交首付约20万元。以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也给原告带来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1月23日,由于被告之前作伪证而被罚款,被告不愿参加这天的开庭,带着儿子和其姐在法庭外等原告出庭殴打原告,被警察带到派出所,双港派出所对此立案。多年来,被告对儿子进行无父式的洗脑教育,用谎言欺骗儿子,挑唆儿子与原告多次打架,使父子感情消失殆尽。原告与被告哪里还有感情,有的都是恨和遗憾。综上,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无感情基础,为了要房而草率结婚,被告从一开始在婚前就隐瞒了双脚残疾的事实,违反了忠诚义务。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多年来被告不但不感恩原告为家庭辛勤的付出而带来的生活条件,反而变本加厉以恶报善,使夫妻矛盾日益恶化升级。请问谁会和一个随时欺骗你伤害你的人一起生活呢。这是我第三次起诉被告,就算以法院认定的分居时间2013年1月,至今已满两年以上。自第一次起诉被判决后,至今也已超过一年以上,被告的种种行为及违法犯罪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已无和好之可能,其完全符合婚姻法离婚之规定,综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家庭的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原告护照复印件两本,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十年;3、北辰瑞贤园街道居委会居住证一份、北辰瑞贤园物业清洁队的证明一份、原告的邻居孙振东、刘世民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一直分居;4、津南区双港派出所的受案回执一份,证明被告和儿子殴打原告;5、北辰分局瑞景派出所的工作说明及拍摄的照片,证明被告用6小时砸毁原告所居住的防盗门;6、王明、陈素英、教会证明各一份,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被告不孝敬老人;7、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向其姐陈素英借款5万元;8、借据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姐姐孙庆芝向被告借款40万元;9、龙盛房地产与被告签定的卖房合同复印件一份、天津市国土资源东丽区房管局的档案证明复印件一份,天津市河东公证处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将东丽东城家园的房屋卖了,公证书是伪造的;10、租房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将津滨雅都房屋出租;11、河北区房管局提供的关于被告拆迁原告名下河北区光复道55号房屋的资料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背着原告拆迁原告名下河北区光复道55号房屋,并将拆迁款转移;12、河北区建委证明一份、河北区建委与原告签定的停薪留职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在答辩状中关于财产部分是撒谎。被告孙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婚前因为感情很好才登记结婚,不是像原告所说的因为要房而结婚。双方1988年登记,1990年才正式结婚,三年之后才要孩子,感情很好。当然夫妻之间时有争吵是不可避免的,但我们都很好的化解了。原告所说的分居14年不是事实,原告是去英国工作了10年,我们不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原告去英国期间,每天都给我打两个小时的电话,而且我们还经常有书信及短信往来。原告在英国的十年,我一个人带孩子非常不容易,但因为我与原告感情很好,这些我都认了。为了维护这个家庭,我等了原告十年,我一直坚信等原告回来,孩子也上大学了,我和原告会将失去的都补回来。原告去国外工作期间也往家里寄钱。关于房子的事,因为原告一直在国外,也回不来,房子是原告的名字,好多事我一个人无法办理,我跟原告商量,原告让我办的假公证。我认为这是为了我们的家庭,我不认为是违法犯罪。我认为我们还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被告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睡衣一套,证明第一次判决驳回后原告在被告处居住过。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对证据3不认可,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对证明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待证事实;对证据5无异议,但是是因为我回家原告不给我开门;对证据6的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7不认可;对证据8的真实性认可,但已经归还了;对证据9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卖房的钱都用于买普雅花园的房屋了;对证据10无异议;对证据1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拆迁款都用于购买津滨雅都房屋了;证据12与本案无关。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为:有异议,原、被告未同居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8年6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11月24日生育一子,名陈X。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2001年原告赴英国务工,2011年6月回国。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双方于2013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出发,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原告应给被告机会,给家庭机会。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聚少离多,原告在出国打工期间,是被告一个人担起了家庭生活的重担,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婚姻生活中双方均为家庭作出了贡献。现双方团聚,子女成人,应充分享受生活。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应互谅、互让,多沟通,勤交流,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被告在日常生活中应多关心、体贴、照顾原告,原告也应多考虑自身的不足,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XX要求与被告孙X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后为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