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湖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智明与江夏区山坡街陈六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智明,江夏区山坡街陈六村村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湖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李智明。被告江夏区山坡街陈六村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智明诉被告江夏区山坡街陈六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智明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智明负担。审判员 万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