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建南与赵海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赵海潮,阎迎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359号申请人王建男被执行人赵海潮被执行人阎迎九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阎迎九在武陟县和平路北段东侧启达公园596小区有两套房产,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阎迎九位于武陟县和平路北段东侧启达公园596小区5号楼1单元201室、301室的房产。二、被执行人阎迎九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二被执行人十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所查封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利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