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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一)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罗与柳州信义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一)字第618号原告韦罗。被告柳州信义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罗诉被告柳州信义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罗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罗自行负担。审判员 汝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婷婷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