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光诉被告邰文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杨初字第826号原告:赵某某,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邰某某,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邰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宗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