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18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明君与东营欧诺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君,山东欧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欧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65-1号申请执行人赵明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山东欧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法定代表人苏增义,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欧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张彦龙,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明君与被执行人山东欧诺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东营欧诺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83787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立     忠审判员 高           敦审判员 张民峰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秀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