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二金终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温县鑫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县鑫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金终字第000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鑫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杨树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兴和,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负责人张怀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风光,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县鑫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温县鑫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兴和,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军、李风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金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贾文宇审判员 胡永平审判员 刘成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