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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矿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北恒昌运输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北恒昌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矿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爱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恒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秋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矿区金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河北恒昌运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4)矿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矿民二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锋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