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初字第0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浩杰诉被告李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浩杰,李刚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030号原告孙浩杰,男,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李刚磊,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原告孙浩杰诉被告李刚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原告孙浩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孙浩杰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孙浩杰负担。审 判 长  李翠琴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燕 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