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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垦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陆春华与捷尔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春华,捷尔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陆春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捷尔塔,男,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垦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查实被执行人捷尔塔在第五师八十四团有工资收入。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捷尔塔的工资收入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