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垦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陆春华与捷尔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春华,捷尔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垦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陆春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捷尔塔,男,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垦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我院查实被执行人捷尔塔在第五师八十四团有工资收入。为保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捷尔塔的工资收入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