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姜南与宋克印、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南,宋克印,李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554号原告:姜南,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宋克印,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张禹,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199110710070。被告:李影,女,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区)。原告姜南诉被告宋克印、李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南、被告宋克印的委托代理人张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影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南诉称:2013年4月18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伍拾万元,双万约定2013年7月17日之前还清。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宋克印,李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5000元,共计515000元整;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2、借条复印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3、转账记录复印件,提供网上银行转账500000元。被告宋克印辩称,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裁判。被告宋克印就其抗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影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被告宋克印对原告姜南所举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有异议,利息过高。实际借款485000元,约定利息过高。对证据3无异议。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姜南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据1、2、3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4月18日,被告宋克印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姜南借款500000元,其中转账485000元,现金15000元,借款使用期限自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7月17日,利息3分直至还清本息为止以及违约金明天1000元。上述借款由被告李影承担连带担保。后到期被告未偿还原告上述借款和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求:1、请求判令被告宋克印,李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5000元,共计515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书写的借款借据确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是酿成纠纷的原因,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双方当事人就担保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李影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李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克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姜南借款人民币515000元。二、被告李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宋克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原告姜南已预交8950元),由被告宋克印、李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丰灵芝审 判 员 李献忠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燕云峰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法官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为数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谯城区法院执行款专户名称如下:账户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400188670805250058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华佗支行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账号:1311272729200004448账户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亳州市分行魏武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