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2014-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范香芬申请执行马秋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香芬,马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014-1461-1号申请执行人范香芬,女,生于1966年12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颖川办尹庄村3组。被执行人马秋英,女,生于1972年8月21日,汉族,住禹州市夏都办五里堡棉织厂家属院。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秋英在有关单位的存款6649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秋英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64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晓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