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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杭杭服装有限公司与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杭杭服装有限公司,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商初字第110号原告淮安市淮阴杭杭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桂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曙光,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忠凯,江苏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淮阴杭杭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大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淮阴杭杭服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淮阴杭杭服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淮阴杭杭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1元,减半收取1140元,原告淮安市淮阴杭杭服装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纪石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娅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