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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洪全与李永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全,李永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2478号原告李洪全,男,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永华,男,汉族,1984年3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全与被告李永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洪全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洪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洪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全撤回对被告李永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洪全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张春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