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一终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智亮与河北保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井陉御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保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井陉御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智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终字第01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保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矿路*号。法定代表人刘素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婷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原审被告)井陉御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河北保艾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微矿路*号。法定代表人韩翠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恒斌,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智亮,井陉县敬业劳务公司职工。上诉人河北保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井陉分公司、井陉御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智亮与上诉人井陉御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效力应进一步确定;小区内的监控及照明设备应由谁负责安装,也应查清。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确定各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的比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4)井民一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靳建军审 判 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翟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