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诉武汉派乐达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武汉派乐达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102号原告: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印染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292196-8。法定代表人:高雄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进元,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玉珠,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派乐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村梳子桥地龙,翰景苑A座1单元604室,组织机构代码56232645-9。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程某某,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塑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派乐达科技有限公司、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 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