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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费国良、黄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国良,黄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328号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国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司秋,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费国良,男,汉族,农民。被告黄玲,女,汉族,农民。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国良、黄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原告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谢细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