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磁民初字第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磁县淘宝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磁县淘宝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索良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磁民初字第2305号原告:磁县淘宝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主才,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磁县陶泉乡修造站院内。委托代理人:陈浩昌,峰峰矿区光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索相民,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峰峰矿区界城镇。委托代理人:赵子成,孙庄采矿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树文,孙庄采矿有限公司峰合筹备处职工。第三人:索良。委托代理人:都玉平,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都党乡北莲花村三组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磁县淘宝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索良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磁县淘宝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磁县淘宝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磁县淘宝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0元,减半收取8380元,由原告磁县淘宝井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齐鸿敏代理审判员 孙连达人民陪审员 孙玉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