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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龚光兵盗窃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明,龚光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8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明,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攀枝花市人,住重庆市开县。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15日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开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龚光兵,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开县人,住重庆市开县。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28日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开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光兵、谭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作出(2015)开法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谭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飞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谭明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谭明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明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谭明撤回上诉。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法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 羽审判员 李青春审判员 刘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牟其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