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康全占与和林县舍必崖乡舍必崖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00296号原告康全占,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县舍必崖舍必崖村。被告和林县舍必崖乡舍必崖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争气,任村民委员会主任。住所地和林县舍必崖乡舍必崖村。原告康全占诉被告和林县舍必崖乡舍必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舍必崖村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德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全占、被告舍必崖村委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全占诉称,我在自家开饭馆期间,被告舍必崖村村委会原支书经常带人到我的饭馆吃饭。2002年6月结账的时候,只给我写了一张借款9256元的借条,经过我多次催要,这笔钱到现在也没有给我。现在为了维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好向贵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舍必崖村委会偿还我借款9256元。被告舍必崖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说的都是事实,村委会有钱之后都会还清的。经审理查明,原告康全占在经营饭店期间,被告舍必崖村委会经常在其饭店内就餐,餐费一直未付。截至2002年6月28日,村委会经结账给原告写下借款单一张,写明舍必崖村委会向原告康全占借款9256元,借款单上有时任村委会主任及支部书记的签名,并加盖了舍必崖村委会的公章。庭审中,被告舍必崖村委会现任主任对欠款的事实和数额表示认可。现原告康全占因索要欠款不能,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舍必崖村委会对原告康全占欠款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舍必崖村村委会应立即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和林县舍必崖舍必崖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康全占借款925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和林县舍必崖乡舍必崖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德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