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二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呼二民初字第8号原告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女,1991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2013年11月8日被告突然提出离婚,原告不同意,故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刚开始给被告打电话劝其回家,被告说没玩够,既不见面也不回家。由于被告从小失去父母,没有办法,现在原告也无法联系到被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户口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关系。证据二、结婚证两本,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三、哈尔滨市呼兰区杨林乡田堡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及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杨林派出所证明,证明张某某属于户在人不在,无法联系,情况属实。证据四、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东营村村委会证明及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孟家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结婚后于2013年11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情况属实。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好。被告于2013年11月8日突然提出离婚,原告不同意,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从小失去父母,无法联系到被告及其亲属,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诉讼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虽然办理结婚登记,但由于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未真正的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又不履行家庭义务,自2013年11月离家出走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丧失共同生活的基础,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春秋审判员 包和全陪审员 丁艳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生 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