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580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82年9月27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解某,男,汉族,1983年6月2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原告李某与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属于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敬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定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