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刘某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自报名),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利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在嫖客和卖淫女之间牵桥搭线,并提供其租用的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南国嘉园B栋XXX房、C栋XXX房和XXX房,供卖淫女石某、黎某、黄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刘某每次从中抽取费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给卖淫女石某、黎某分别申请QQ号码并由其控制和使用,利用网络发布包括卖淫女照片、服务内容、价格、QQ联系方式等招嫖广告信息,通过QQ与嫖客达成卖淫交易后,将卖淫女电话告诉嫖客。期间,被告人刘某以上述方式在将卖淫女石某、黎某介绍给嫖客,并提供其租赁或实际控制的广州市天河区车陂南国嘉园B栋XXX房、C栋XXX房及XXX房,供上述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刘某每次从嫖资中抽取台费人民币200到400元不等。2014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在上址被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对讲机2台、避孕套6个、电脑主机1台、电脑硬盘1个以及手机2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胡某、李某、石某、黎某、黄某、覃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手机短信截图,通话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卖淫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判处。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15年8月30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作案工具对讲机2台、避孕套6个、电脑主机1台、电脑硬盘1个以及手机2台,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虎人民审判员 曾昭晖人民陪审员 冯浩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