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柏树与王海,李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树,王海,李小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266号原告王柏树,男,汉族,居民。被告王海,男,汉族,居民。被告李小燕,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树诉被告王海、李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柏树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柏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柏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王柏树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霍振峰代理审判员 邓春梅人民陪审员 董树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