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徐新���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新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2403号罪犯徐新中,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侯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新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852号刑事裁定:撤销闽侯县人民法院(2011)侯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发回闽侯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1)侯刑初字第4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新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人共同退赔给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6648.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4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3月1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新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徐新中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元。本院认为,罪犯徐新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新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徐新中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新中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