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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刑终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兴军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兴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终字第37号原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兴军,男,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任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安装工程公司商丘工程项目部经理,住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72号院8号楼。因涉嫌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二分局刑事拘留,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辩护人李传东,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兴军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商梁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兴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王兴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朝出庭履行职务。王兴军及其辩护人李传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梁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宇明审判员  屈忠勇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遥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