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银发与被执行人雷忠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银发,雷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329号申请执行人徐银发,男,汉族,1972年11月8日生。被执行人雷忠和,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生。申请执行人徐银发与被执行人雷忠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栖迈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雷忠和应给付徐银发借款人民币100��元,并承担上述款项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雷忠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银发同意被执行人雷忠和从2015年5月起每月10号前给付3000元,并在每年春节前再支付40000元。上述款项为最低付款限额,如雷忠和经济状况好转,保证额外支付,在雷忠和能力范围内尽早还清债务。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该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到履行期限,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迈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龚明顺代理审判员 耿晔兄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